2025-06-30
一、日本对并购式外资的法律规制
外汇法的规制
外国投资者的定义:根据日本《外汇法》,外国投资者包括非居住者个人、根据外国法令设立的法人、通过外国投资者直接或间接持有50%以上表决权的公司等。
事先申报制度:外国投资者对日本特定行业(如武器、航空、核设施等)的上市公司进行1%以上股份的收购,或成为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成员,需进行事先申报。
审查机制:对于特定收购(外-外交易),如果目标公司从事特定行业,需在计划交易日的前6个月内,通过日本银行向财务大臣和事业所管大臣提交申报书,并在受理申报书之日起的30天内禁止实施交易。
公司法的规制
公司治理结构:日本公司法规定了株式会社的治理结构,明确了股东、取缔役、代表取缔役等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公司决策的民主性和合法性。
并购方式:日本公司法允许合并方将股票以外的公司债券、现金、不动产等资产分配给被合并方的股东,拓宽了外资对日并购渠道。
敌意并购的规制
司法判例:日本法院在Livedoor案中首次承认,在一定例外情形下,受敌意并购威胁的公司董事会可以发行新股或认股预约权作为防御措施。
防御措施准则:日本经济产业省发布了《确保及提升企业价值暨股东利益之并购防御相关策略方针》,提出了三大原则:确保暨提升企业价值与股东共同利益、防御策略事前揭露与尊重股东意思、确保必要性及相当性。
二、启示
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外资定义:应明确外资投资者的定义,避免因定义模糊导致的法律适用问题。
建立申报制度:借鉴日本的经验,建立针对特定行业外资并购的事先申报制度,加强对关键领域和敏感行业的监管。
加强公司治理
优化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公司决策的透明度和效率。
拓宽并购渠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拓宽外资并购的渠道,促进资本市场的活跃。
应对敌意并购
司法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敌意并购防御措施的合法性边界,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制定防御准则:制定并购防御措施的指导原则,确保防御措施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过度防御对市场秩序的破坏。
促进文化融合
加强文化交流:在全球化背景下,促进国内外企业文化的交流与融合,减少因文化差异导致的并购失败。
提供市场支持:政府应为企业提供市场调查和分析支持,帮助外国企业更好地了解国内市场。